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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7/9/26 18:28:51 Edit(编辑)
WePhone创始人之死疑点解析:前妻、世纪佳缘、苏享茂本人 - WePhone,苏享茂,创业

WePhone创始人之死疑点解析:前妻、世纪佳缘、苏享茂本人 - WePhone,苏享茂,创业

WePhone创始人之死疑点解析:前妻、世纪佳缘、苏享茂本人 - WePhone,苏享茂,创业 - IT资讯

如果说榆林孕妇坠楼事件是在许多年轻姑娘的心中扎下了一根刺,那么对于无数单身男性而言,苏享茂的死犹如炸雷在耳边。

作为WePhone的开发者,苏享茂是一位成功的程序员和创业者,正因如此,他的悲剧才给旁观者带来了更强烈的冲击。被逼自杀,骗婚诈骗,恐吓,美女学霸,偷税漏税等等网络标签让舆论急速发酵,形成漩涡。

新浪财经【法问】工作室联手九位资深律师,为您追问苏享茂事件中的种种疑点。从法律视角出发,详尽剖析其背后的谜团。

一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前妻是否涉嫌勒索欺诈罪?

苏享茂自杀前称因离婚遭前妻索要千万“精神损失赔偿费”及住宅。据其遗书,前妻称要举报苏享茂漏税行为,并称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暗示能利用亲属关系让其产品下架。

从其遗书可以感受到,签署离婚协议后,苏享茂已经彻底绝望。对此,许多网友认为苏享茂前妻有勒索敲诈的嫌疑。

这也成为【法问】请教律师们的第一个问题:如果苏享茂的遗书内容属实,其前妻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前妻要求的离婚精神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们的意见相近,均认为若前妻行为属实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结合调查结果予以判断。至于前妻提出的千万精神赔偿,律师们意见一致,即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律师们进一步指出,如果苏享茂前妻是利用胁迫手段要求他签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协议,在离婚后苏享茂及其家属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前妻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是否构成犯罪待调查

中银律所刘晓亮律师:(若苏遗书情况属实)苏的前妻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苏前妻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苏前妻行为的目的是要迫使苏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海南的房屋去掉苏的名字,并支付其1000万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苏前妻逼迫苏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属于威胁或者要挟。苏前妻声称要举报苏使苏受到司法追究,对苏进行吓唬和恫吓,使苏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乖乖就范,不得不答应其要求,该行为是典型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苏享茂的前妻如果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要挟与威胁的行为:

以苏享茂漏税、网络电话事业违法为由,透露其舅舅是三级警监等信息,对苏享茂精神上进行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则)苏享茂前妻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是任何人都适用无罪推定,苏享茂前妻也是如此。警方应该做出调查。

广东奔犇律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如果翟某(苏享茂前妻)知道苏某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如果翟某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为由威胁、要挟苏某索取巨额财物,我认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敲诈勒索的情况属实,翟某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目前的法律分析是出于目前男方及男方家属提供的信息得出,男方婚前已花费数百万元,其中是否涉及诈骗等,尚待警方调查。

广东法制盛邦律所陈芝廉律师: 本案中其前妻向被害人苏享茂敲诈勒索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显示是在2017年7月14日和2017年7月15日,而离婚协议是在2017年7月18日。也就是说,涉嫌敲诈勒索在前,离婚协议在后,其离婚协议内容(补偿前妻一套海南房产和1000万元,先支付660万),完全和敲诈勒索内容相符。

如果此事件,先有离婚协议,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后,再向苏享茂索偿巨额财产,即使其前妻有相关胁迫行为,其行为也很难被定罪。然而,本案中涉嫌敲诈勒索在前,离婚协议在后,导致了苏享茂自杀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竞天公诚律所吴卫义律师:鉴于苏某与翟某关系的特殊性,且目前完整的案件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因此,翟某的行为可能有过激或欠妥之处,但尚不能简单确定其是否涉嫌勒索。

如果不考虑翟某与苏某人身关系的特殊性,那么,我们认为翟某却有构成勒索之嫌疑,最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予以判断。

广东广强律所金融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仅自始无效,当事人翟某某还可能面临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已经获得行政机关认可而解除,但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却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自始无效,这也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即使最终翟某某不被司法机关认定敲诈勒索罪,苏、翟所签财产协议也可以被撤销。

千万赔偿无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可撤销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如果苏享茂有违法行为,其前妻可以报案,如果苏享茂构成犯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因此对其前妻进行赔偿。

如果苏享茂前妻想离婚,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对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特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目前来看,前妻关于财产的要求难以支持。

中银律所刘晓亮律师:首先,要求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海南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海南的房子是苏享茂的婚前财产,他完全不必担心房子的归属,即使房屋是贷款购买,女方也只能对一个月婚姻期间的房贷及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其次,苏前妻要求高达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法律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苏前妻据以要求苏支付精神损失费的理由显然并非前述任何一种情形。无论苏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漏税、非法经营,都不构成婚姻法上的严重过错,苏前妻以此为由要求苏支付高额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竞天公诚律所吴卫义律师:关于索要房子完整的所有权,如果不考虑二人签署《离婚协议》的“瑕疵”问题(如可能存在的“受胁迫”等),那么,我们认为: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翟某是有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的。

当然,如果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最终被撤销,双方就涉案房屋重新进行分割的话,翟某主张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还会结综合案件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如果本案翟某确实以其他理由相要挟让男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的话,并且本案苏某未出意外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苏某是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的。

大成律所张雪律师: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与普通的商业契约有着性质上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的规制,离婚协议的内容尤其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如果真如媒体的披露的那样,苏先生的前妻是利用胁迫手段要求他签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为他设置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的,在离婚后他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协议签订才两个月,不足一年,苏完全有权利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在苏享茂已离开了人世,但是若能证明胁迫情形的存在,其财产继承人(如苏享茂的父母)有权提起撤销协议之诉讼。(前提是通过专业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如申请调取全部聊天记录、核实聊天记录双方是否为当事人等)。

注释:

《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世纪佳缘是否应承担责任?

随着苏享茂事件的发酵,世纪佳缘亦陷入了舆论漩涡。这让人联想到在李文星案中,“BOSS直聘”因审核漏洞而被指难辞其咎。

在信息资源快速流动的世界中,现代人很难脱离中介平台而生活。婚恋交友网站更是放大了个人生活对中介平台的依赖,尤其是那些平日社交圈较狭窄的程序员们。

苏享茂的遗书提及其与前妻是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双方都是世纪佳缘VIP会员。苏享茂称前妻隐瞒了婚史、年龄,使用世纪佳缘的时间等。而女方则曾指责男方隐瞒乙肝病情。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世纪佳缘信息审核不严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苏享茂家属是否可以向世纪佳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事情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律师们指出,世纪佳缘作为发布婚恋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履行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但有些信息属个人隐私,世纪佳缘网也没有相关的查询权限,所以对会员提交的材料并没有能力完全确保真实性。

其责任认定关键在于,服务协议及服务过程中是否有承诺确保信息真实性内容,或者网站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明显过失行为;如有,若苏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世纪佳缘是否尽到审核义务?隐私信息难查

广东奔犇律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世纪佳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它是否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世纪佳缘作为婚介服务的经营者,对于普通注册会员提交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尽到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可。

面对良莠不齐的人员与海量信息,世纪佳缘VIP用户缴纳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高额费用,显然是为了寻求优质婚配对象。用户和世纪佳缘签订合同,会约定世纪佳缘的权利和义务。世纪佳缘收取高额费用,应当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

中银律所王强律师:通过目前披露的情况看,苏享茂和前妻翟欣欣是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的,且二人都是实名认证会员。世纪佳缘网作为发布婚恋信息的网络平台,对会员的信息资料有一定的审核义务,但有些信息属个人隐私,世纪佳缘网也没有相关的查询权限,所以对会员提交的材料并没有能力完全确保真实性。

针对本案,世纪佳缘网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依据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如女方有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且有被投诉经历,而世纪佳缘网未予充分的核实及处理,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竞天公诚陈进进律师:婚恋网站的性质主要是信息发布和居间平台,同时提供一些附加服务,法律上和情感上都不保证最终成功撮合。虽然成功率是他们的宣传口号,其提供服务和承担责任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与会员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中。

我们不去定论案例中翟女士和苏先生的注册信息是否真的存在重大隐瞒或误导。假设确实存在,法律上讲,网站责任问题的焦点就变成网站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核查/注意义务以及该等约定是否有效,包括特定的用户注册和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这也经常是实践中类似争议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至于究竟有没有责任和责任程度或说比例,需要当事方举证并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最终由司法机构判定,当然当事方也可协商和解。

以上是关于婚恋网站民事责任的初步分析,基于婚恋网站不知悉也未参与WePhone案例具体经济事件的合理判断,关于女方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自有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处不作评论,而婚恋网站运营主体作为挂牌公众公司,其经营资质及合规性问题由监管机构审查,也不在此讨论。

大成律所张雪律师:婚恋交友网站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断。

比如本事件中,苏享茂先生的家人朋友向媒体陈述,苏先生是婚恋交友网站的VIP客户,支付了高额的服务费用,而根据网站一对一服务网站的服务介绍,网站经营者提供的VIP一对一服务由专门人员对客户进行服务,且有“引进公安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严格的监管审核制度”等保证。

如苏先生家人朋友的相关陈述属实,则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网站经营者与苏先生签署的服务合同、承诺书一类的文件及网站的服务内容介绍都构成双方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网站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其承诺的水平,否则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客户因此造成的损失。而婚恋交友网站还可能因并未达到公开宣传的服务水准而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婚恋交友网站未向注册客户提供婚恋相关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而仅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作为一个供注册用户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的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目前此事件的资料都是网络上流传的信息,相关部门尚未有权威调查结果,真伪无法辨别,因此仅能根据现有信息做一些法律视角的分析,无法对事实及责任承担作出任何判断。

苏家可否提出民事赔偿?视乎世纪佳缘是否违约

广东奔犇律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如果世纪佳缘没有尽到法定和约定的审核义务,那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死者前妻提交了虚假注册信息,隐瞒了婚史、年龄,使用世纪佳缘的时间等,我认为苏家有权向世纪佳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竞天公诚陈进进律师:虽然WePhone创始人自杀事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但相信“骗婚”的事件已不算新鲜,世纪佳缘对外宣传注册用户1.7亿,算得上是一家服务公众的平台,且事关“终身大事”,对于这样平台是不是要承担在单个合同条款之上的更严苛的注意义务,以及在发生类似事件之后是否或多或少要承担一些共同赔偿或先行赔偿责任,相比法律责任这个更偏道义或社会责任。

当然,一方面基于隐私和婚恋信息的非公开性,我们理解婚恋网站在核查身份信息的现实性和成本方面确实存在难度;另一方面,如果网站承担了先行赔偿责任,同时又有明确的侵权方,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相关约定要求最终责任方承担违约赔偿,即使原来的会员/服务协议中没有该等约定,相信经过这次事件之后婚恋网站会加上或应该会加上相应条款。

中银律所王强律师:苏享茂花费了几万元成为了世纪佳缘网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及服务过程中如有承诺确保信息真实性内容,或者网站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明显过失行为,苏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大成律所张雪律师:苏家是否可以向网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可以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都需要待相关部门向社会披露事件调查结果后,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考量。

三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苏享茂非法经营是否成立?

苏享茂在遗书中这样写道,前妻称“我个人有漏税行为,要举报我;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各种暗示能利用她的亲戚舅舅刘克俭的关系让我产品下架罚款,倾家荡产”。

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都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触犯刑法。这也许成为压死苏享茂的最后一根稻草。

“观察本案目前所知的有限信息,翟某某所掌握的把柄,就是苏享茂很在乎的那几个问题——漏税和非法经营,以及坐牢的结果。此种把柄,不管性质如何,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广东广强律所金融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称。

然而,这两项问题是否真的如苏享茂想象的或者其前妻描述的那样,罪大恶极呢?【法问】请教律师们后了解到,其实情况不是那么没有挽回余地。

即使有偷漏税行为,如果苏享茂的公司此前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他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即可,不一定要面临牢狱之灾。

针对非法经营的问题,律师指出,从WePhone提供的服务看,目前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列其为非法经营行为,该服务是否为法律不允许的服务还有待商榷。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草率认定WePhone为非法经营行为。

WePhone或涉违规 但不代表犯罪

广东奔犇律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苏某公司是否偷税漏税尚需要看相关的证据。当然,即使有偷漏税行为,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如苏某公司此前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即可,则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如果WEPHONE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涉嫌违规。当然,有违规行为并不代表犯罪。

中银律所王强律师:偷税、漏税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如果是有漏税行为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应该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有偷税行为且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逃税罪等危害税收管理的相关罪名。针对本案,没有具体证据披露,目前无法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犯非法经营罪需有违反国家规定、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从WePhone提供的服务看,目前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列其为非法经营行为,该服务是否为法律不允许的服务还有待商榷,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草率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这场悲剧也许可以阻止

对于苏享茂的死,中银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指出,“纵观整个事件,除了责任问题、心理问题、情商问题等,确实也侧面折射出一个社会现象。

很多TMT领域尤其创业企业的IT人才、技术大牛,虽然从学校毕业后进入社会,但其工作内容和交际环境却仍相对单纯,他们担任CTO甚至创始人角色,其个人财富随待遇和公司股权价值的攀升而迅速积累,于是成为类似‘骗婚’事件的‘最佳’受害方。

提请该类人群务必更加提高警惕,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向公司工会求助、诉诸专业律师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抵御不正当侵害和威胁,TMT公司也应该为员工提供该类法律方面的支持。”

至此,“三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系列也走到了尾声,我们期待相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能早日查明真相。这里借用大成律所张雪律师的发言作为结语:

“十分可惜苏先生在陷入困顿的时候没能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出现这样一场悲剧的原因之一。”

注释: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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