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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残疾幼女被强奸案:强奸肉体伤害女人,强奸法律危害社会

甘肃临夏残疾幼女被强奸案:强奸肉体伤害女人,强奸法律危害社会

原创 臧启玉律侠 律侠普法 2022-06-01 22:46 发表于江苏





甘肃临夏市12岁残疾女孩马某声称被三名男子强奸,经过法医鉴定处女膜撕裂,而临夏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申请复核后,临夏市公安局依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

马某全家又经历了两个半月的痛苦折磨后,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复核,认定临夏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然而,据举报人声称,在电话中警察告知案件立案,罪名不是强奸幼女,却是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后又称检察院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已经办理了取保。

我作为受害女孩的代理人,办理过几起强奸案件,简单谈谈几点看法。

1、强奸案件立案程序。

强奸案件和普通案件不同,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做笔录,然后安排去医院检查处女膜,只要处女膜破裂就应当立案。为什么要检查处女膜呢,就是防止出现强奸案受害人还是处女的笑话,听起来荒唐,实践中确实是发生过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先后出具受案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临夏市公安局在马某声称被强奸并处女膜破裂的事实下,竟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种情况我以前没有遇到过。

强奸立案只是一个启动程序,还要深入调查,如果认为确实不构成强奸,也可以终止侦查,出具法律文书撤销案件,结合甘肃临夏马某被强奸案件公开出来的具体细节,这个案件根本不存在终止侦查的可能性。

2、马某案构成强奸。

临夏市公安局认定马某案不构成强奸,复核后依然维持决定,这么重大的案件,办案人员在电话中甚至私下里和受害人沟通,透露罪名变更以及检察机关的意见,感觉实在太离谱了,办案人员是不会轻易把重大案情直接和当事人交流的,平时一般是法律文书的传递为主。

马某今年12岁,属于幼女,无论出于什么情况和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对方都构成强奸,这是法律对于幼女的特殊保护性规定,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临夏市公安局竟然坚持认为不构成强奸,我实在搞不懂这里面倒底有什么原因。

至于随意变更罪名,把强奸罪变更为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这需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刑法上有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包括幼女,也包括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涉及到金钱往来,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多指成年人,对于引诱未成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马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三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应当定性为强奸,而且属于轮奸的加重情节。

3、对马某精神鉴定的荒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临夏公安机关让马某自费去医院做了精神鉴定,而且鉴定结果而是直接被公安机关拿到,拒绝告知马某。

如果出于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法医鉴定获得马某精神状态的合法文书,这笔费用不应当由马某负担。

马某已经是残疾幼女,精神鉴定即使是残疾,也只会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罪罚,而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理由。

甘肃临夏公安机关的系列操作,目前不能从法律角度来解释,也根本解释不通,总感觉这里面有事,目前尚不知道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

强奸案件属于隐私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如果得不到公正审判,受害人在经受肉体伤害后,还要再经受精神上的摧残。

强奸肉体伤害女人,强奸法律危害社会。我建议马某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很多优秀律师都会愿意提供援助的。


臧启玉律师:实力派业务型律师,教师、建造师、物业师。擅长分析案件,精于风险预判和证据分析,有偿法律咨询和案件委托联系微信1881198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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