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刊文:治理“村霸”必须铲除其社会土壤|村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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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理财
近些年,时有媒体报道,一些“村霸”横行乡里,甚至盘踞一方作恶,群众怨声载道。这一现象,已引起高度重视。今年1月,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强调,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两会上作报告时再次强调,“突出惩治欺压百姓、胡作非为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推动完善乡村治理”。
纵观这些“村霸”不难发现,他们背后都有一定的“靠山”“后台”,与当地基层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甚至不少是在职或退职的村干部。否则,这个“村霸”不可能在一地长期存在、为害一方。因此,在短期内惩治这些“村霸”,当然应该打掉其“保护伞”,为普通群众伸张正义,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但要根治这一乡村“恶瘤”,还须铲除其存在的社会“土壤”,建构新的乡村治理机制。
这些人之所以能够称霸一方,除了与某些基层领导干部结成“利益联盟”,背后有这些腐败官员的撑腰和庇护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有其存在的社会“土壤”。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个体化转型之中,一些农民缺乏有效结合而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中。面对乡村公共建设不能形成有效合作,面对公共灾害不能进行有效抵抗,面对权利被侵害不能进行有效抗争。但同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性动物”,又需要一定的社会交往,再嵌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之中。尤其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基本上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无论是生产上还是日常生活上更需要相互合作或外力帮助。对此,如果当地政府不能向这些农民提供有效的社会组织或网络支持,抑或既有的组织不能吸纳普通群众参与其间的话,这些需要再嵌入、再合作的普通农民就很容易基于血缘、亲缘或宗教等联系建构起一定的亲族、家族或宗教等组织,导致一些农村地区宗族势力抬头、宗教力量蔓延。问题是,这些民间组织极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控制、操纵,成为他们角逐村庄权力,并用攫取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当这些人成为村干部以后,他们更加善于运用体制性和非体制性资源,巩固和加强自身的势力,以致最终成为一个基层治理中的难题。
处在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第三域”的这股力量,一旦缺乏有效规制,势必“异化”,沦为“村霸”。尽管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绝大多数村庄的民主治理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村干部的权力实际上处于无制衡、难约束的状态。
即便某些村庄建立起了一定的民主治理机制(譬如,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但在一个个体化社会中也未必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村庄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实质性利益关联,一些村庄的公共事务乏人问津,甚至无人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少有人关心、热心。许多村民甚至不知道本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谁,因为没有利益关联,他们实际上也不关心谁当村干部。与此同时,个别地方的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弱,就好像政府是一层油一样浮在水面上,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悬浮型政府”。如今,某些地方的农民除了办结婚证、准生证等必需的证明以外,几乎不与政府相往来,也不跟乡村干部打交道。这些都为一些“村霸”横行乡里提供了极好的社会条件。
因此,从根本上治理“村霸”,必须铲除其存在的社会“土壤”。首先,针对个体化农民一盘散沙问题,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普通农民组织起来,不但可以解决生产和社会上的协作问题,也会对村庄治理形成一种监督、制约作用。其次,要通过社区营造,重新构建生活共同体,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关心村庄公共事务、参与村庄的公共治理。同时,在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应探索建立制度性联系。良好的社会治理,离不开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当前最紧要的是,在基层政府和群众之间需构建制度化的沟通—互动机制,实现农村社会的网络化治理。譬如,探索构建群众利益表达—协调—保护机制、群众民主参与机制,搭建公共合作平台,等等。通过这些努力,既可以及时有效地吸纳农民的利益诉求,让农民能够有序地参与到自己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又可以非常有效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农村社会,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既能激发社会活力,又能保持社会和谐。总而言之,这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张迪
文章关键词: 村霸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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