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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7/4/7 15:49:51 Edit(编辑)
五部委给高校彻底松绑 涉及编制职称学科专业

五部委给高校彻底松绑 涉及编制职称学科专业

五部委给高校彻底松绑 涉及编制职称学科专业

  对于我国高校来说,今儿有大事发生!


  据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ID:rmrbzhw)6日报道,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意见》意味着啥?



文件截图

  意味着,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也就意味着,高校将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


  其中,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高校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简化进人程序,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等,都令人眼前一亮。


  为啥改?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意见》,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处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相互叠加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仍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增强科研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同时,也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该负责人介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明确高校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放管服”的综合性改革,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活力。



  怎么改?


  记者了解到,此次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涉及到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薪酬、经费、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


  ——


  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意见》明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备案制,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除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四类国家控制的高职(专科)专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国控专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方向。


  ——改善高校进人用人机制。《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为改革现行编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意见》明确,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同时,《意见》明确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  ——进一步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意见》明确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标志着彻底取消行政部门对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管理方式。同时,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


  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为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意见》明确要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


  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通过尽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切实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同时,针对高校经费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简化用款计划编报内容,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切实减轻高校工作量。旨在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使用权问题和解决高校经费资金支付效率偏低的问题。


  注意啥?


  当然,在明确简政放权举措的同时,为避免“一放就乱”,《意见》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内部治理,要求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从校级、院系级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政会精神。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从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高校章程、纪律及校内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促进高校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并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健全高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与此同时,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依法推进校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关于强化监管优化服务,要求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管理方式,通过信用机制、抽查、督导、巡视等加强监管。(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半亩方塘工作室)


  (翻页见《意见》全文)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抓紧修订完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31日


  近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此,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出台《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意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出台《意见》非常必要:


  一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016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北京大学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这些都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处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相互叠加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仍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增强科研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三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明确高校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放管服”的综合性改革,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活力。


  2、《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从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从研究起草到五部门联合发布,用了一年的时间。总结《意见》制定的过程和情况,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高度吻合。新闻媒体以“深化教育改革激发更大活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简除烦苛,给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等为标题,对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进行集中报道,引起了高等领域广泛的拥护和高度的认同,希望尽快出台放管服文件,大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为教学和科研减负松绑,激发活力、创造动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民族的需要。


  二是对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具有高度共识。此次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涉及到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薪酬、经费、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各相关部门多次研究沟通和协调相关改革思路与举措,《意见》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各部门对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均表示理解与支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


  三是与有关改革文件有机衔接。《意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中央层面已经出台的新文件的协调关系,处理好与地方已经先行推进的改革举措的关系,处理好创新改革与现行体制、管理方式的过渡衔接关系。关于科研、采购、外事等方面,近期已经发布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调整了内容定位,不再重复规定。


  四是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和亮点多。《意见》既有突破性的改革,也有现行政策的完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为改革现行编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明确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标志着完全取消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意见》还对学科专业、进人用人、薪酬、经费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做了规定。


  3、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自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了多次学位授权审核,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一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各类申请基本条件,加强申请条件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严格按照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对一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核职责。强化省级统筹,明确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和建设,确定发展重点,审批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组织实施本地区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三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放权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四是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培养质量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4、本专科专业设置“放管服”体现在哪些方面?


  近年来,教育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努力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管理机制,提高高等教育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建设了普通高校专业目录体系。2012年修订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2个,新增了艺术学门类;专业类由原来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原来的635个调整为506个;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分为“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2012-2016年,新增82个本科专业进入目录。2015年修订完成《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每年增补一次,2016年首次发布了增补的13个专业。


  二是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备案制,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除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四类国家控制的高职(专科)专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国控专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方向。


  三是加强省级本科专业管理统筹权。要求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2016年授权上海市在“两校一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框架下,开展目录外应用型本科专业设置省级审批试点。


  四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从2012年起连续发布全国和各地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引导专业设置。2016年重点支持高校设置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格鲁吉亚语、儿科学等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外语非通用语种专业、医学类紧缺本科专业;同时引导高校对1600多个不适应办学定位和特色发展的本科专业进行了调整。


  五是优化专业设置服务。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规定了专业基本教学要求,作为高校设置专业的参考标准。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92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即将对外颁布,将作为高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估的重要依据。组织有关专家组织陆续研究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为高职专业设置提供指导。开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平台”,提高专业设置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5、高校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有哪些改革?


  教育部所属高校现行编制规模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高等教育事业根据国家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后,高校编制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按照《意见》规定,将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生师比、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适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关于高校人事管理,岗位设置方面,教育部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级别确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核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所属高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相关工作,教育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干预管理过程。同时,教育部切实注重做好对所属高校的监督管理。近几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等文件。并通过定期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年度统计、专项调查等,监督所属高校执行国家政策、内部人事管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单位从严要求做好整改。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文件,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规范管理。地方高校的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有的地方高校反映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所受限制较多。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继续推动落实和扩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权。切实做好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实施调整编制、岗位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倾斜等工作。


  6、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改革点在什么地方?


  《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审批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改革前,根据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多数省份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和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校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实施。具备评审权的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在评审方法方面, 不同程度存在对师德、教学业绩考核重视不够,科研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尚未完全建立。


  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7、《意见》关于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意见》专门有一部分规定了“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主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使用权问题。通过完善预算拨款制度,优化拨款结构,来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针对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求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扩大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通过尽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切实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


  二是解决高校经费资金支付效率偏低问题。针对高校经费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简化用款计划编报内容,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切实减轻高校工作量。


  三是解决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问题。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另一方面,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学校使用,以调动高校的积极性。


  四是解决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由税务部门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对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二是强化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三是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8、《意见》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什么规定?


  为全面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意见》分别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专门规定。关于内部治理,《办法》要求:一是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从校级、院系级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政会精神。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从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高校章程、纪律及校内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促进高校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三是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健全高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依法推进校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关于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办法》要求:一是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管理方式,通过信用机制、抽查、督导、巡视等加强监管。二是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是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改进服务质量。


  9、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学习好宣传好。教育部等五部门将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意见》进行学习宣传和推动落实。通过各项落实改革举措的工作会议加强对政策的解读。推动各地各高校学习掌握《意见》的精神与实质。


  二是贯彻好落实好。教育部将落实好学科专业、职称评审、完善校内治理等方面的改革事项;积极主动配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牵头部门尽快制订出台配套文件,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的试点或落实办法。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改革创新。


  三是做好分工协作。“放管服”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作,涉及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既要做好分工、明确责任,也需互相合作、密切配合,既要明确改革的短期目标,也要做好改革的长期准备。教育部将和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和任务落实等工作。


(责任编辑:杨晨虹)
2017-04-07 07: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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