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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mailer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12/14 10:04:19 Edit(编辑)
免死后,刘志军会被终身监禁吗?

免死后,刘志军会被终身监禁吗?

免死后,刘志军会被终身监禁吗?

  今天下午,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司法机关是从哪方面考虑,批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呢?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制度,免掉死缓的刘志军,还能不能免掉终身监禁?从死缓到无期需要走什么程序?


  从死缓减为无期需过六道关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早在10月26日,公安部秦城监狱提请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11月16日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天,至11月20日结束。


  直到今天下午5时许,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北京高院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 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据此,从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到12月11日作出裁定,刘志军的减刑历时46天。


  据“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了解,从提请、到公示、再到裁定,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乃至更长时间。


  以同在秦城监狱服刑的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为例,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26日北京市高院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该案开庭审理。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在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依据上述案例,对于被判处死缓、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贪官来说,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要经过六道关:秦城监狱提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北京市高院立案、公示、开庭审理、作出裁定。


  刘志军会不会被终身监禁?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各界关于死缓贪官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同声音,早已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时,新增了一项制度——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说: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于11月16日,公示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建议书,那么刘志军是否会被处以终身监禁呢?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说,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刘志军。


  阮齐林表示,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会减为有期徒刑?还是一直在监狱服刑?这有待于刘志军的服刑表现,跟终身监禁制度并没有相关性,“增加终身监禁制度后,我国的死缓相当于分成了三种,第一种是'普通死缓',第二种是'限制减刑的死缓',第三种就是'终身监禁的死缓'。判处哪一种死缓,法院宣判时会宣告。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贪官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那么法院宣判时还会宣告,这名贪官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为何一般都减为无期徒刑?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统计,在刘志军之前,已经有多名判处死缓的贪官,减为无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是否有判处死缓的贪官,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被判处死刑呢?公开报道没有相关信息。


  对于上述现状,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有观点认为,死缓虽然是死刑的一种,但是判处死缓的贪官,通常都会减为无期徒刑、免除一死,这对于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贪官而言,量刑过轻。更有甚者,个别判处死缓的贪官,通过减刑、假释程序,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生之年仍能从见天日。


  阮齐林接受“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表示,对贪官从死缓减到无期徒刑的质疑,源自对我国死缓制度的错误理解。


  阮齐林表示,依据现行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不仅仅针对贪官”,阮齐林说,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即使表现一般,没有立功、没有被评为积极改造份子,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符合条件的死缓犯,到期减为无期徒刑,这是我国死缓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以不涉及是否公平等其他问题。”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这也是面对所有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贪官也不例外”。


  刘志军的变化: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官方通报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表现良好,还被评为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份子。


  公安部秦城监狱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称:罪犯刘志军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份子奖励。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与四年前刚落马时相比,刘志军经过了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的变化。


  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对刘志军进行审查起诉后。次日,检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刘志军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


  刘志军的律师钱列阳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第一次见到刘志军是在2013年春节之前,会见并不愉快。“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介绍自己,告诉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他担任辩护人。”刘志军望了望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完全签字。”


  钱列阳回忆:“他(刘志军)的态度明显不配合。刑事辩护中,家属请的律师会好一些,刘志军这个案子,指定辩护实际上他并不接受,因为从一开始他的态度就是放弃辩护的。”


  钱列阳称,第二次会见,刘志军的态度是“不谈高铁,不谈法律”,说自己进来两年了,从来没有接触过律师,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他反复说的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不仅放弃辩护,叫我们也放弃辩护。”


  庭审五日后,钱列阳在秦城监狱第三次会见刘志军,刘志军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撰稿:新京报记者 王姝 王梦遥


(责任编辑:UN625)
2015-12-14 20:15:2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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