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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7/14 16:29:29 Edit(编辑)
江苏纪委干部检举副市长被公诉 立案程序被质疑-检举副市长

江苏纪委干部检举副市长被公诉 立案程序被质疑-检举副市长

江苏纪委干部检举副市长被公诉 立案程序被质疑|检举副市长|江苏纪检干部_新闻资讯

  本报记者 王帝 涂茝茝《中国青年报》(2015年07月14日06版)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江苏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更有网民猜测此举疑为“打击报复”。


  为回应舆论,7月9日傍晚,连云港市委宣传部通过该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连云港警方”发表声明称,经调查,帖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帖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属虚构,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案属公诉案件,公安机关遂依法立案。


  然而,这一回应引发网民更多质疑。首当其冲的,便是诽谤罪一般为自诉案件,为何在此就成了公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在刑法中,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分析称,诽谤罪的处理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公诉程序为特例。“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般来说,都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


  “特殊情况”指的又是什么?郭志媛教授表示,若诽谤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可以将诽谤行为立为公诉案件的。


  但如何判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


  前述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这一点恰恰也是公众质疑声的“集中地”。如网民“天佑吾土”表示:“诽谤官员,既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引发民族冲突,至于损害国家利益与国际形象,这个帽子未免有些太大。剩下的,只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套用,但无根据地骂几句官员,真的可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吗?请公开办案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某涉嫌诽谤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程度,由公安机关来判定。”郭志媛告诉记者,“同时,司法机关虽然并没有义务公开办案依据,但是现在要求办案透明,公安机关也应该考虑到民意诉求,尽可能地实行办案公开。”


  张青松律师的观点更加鲜明,他认为,此案件并没有达到需要走公诉程序的标准。“而公安立案从程序上来讲就不太妥当”。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法学会会员李肖霖律师,更担心此事对网络反腐的负面示范效应:“事实的是非对错暂且不论,我国公民都有权利对贪污腐败进行举报,而且并不要求他们举报的内容百分之百真实,因为公民本身并没有行政司法的调查权。”在他看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条例的尺度是非常模糊的,容易被当作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致举报者人人自危。


  李肖霖同时表示,本案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办理显然不妥。一般而言,分管当地公安系统的也是副市长。“从这点来看,出于刑事回避的原则,应交由上级或异地司法机关办理”。


(原标题:纪委干部“诽谤”副市长被公诉 是否合法引争议)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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