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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7/10 9:47:06 Edit(编辑)
宁波检方诉“钉子户”损害公共利益案搁浅

宁波检方诉“钉子户”损害公共利益案搁浅

宁波检方诉“钉子户”损害公共利益案搁浅|钉子户_新闻资讯

  实习生 张光辉 阚文琦 本报记者 卢义杰


  伴随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公布,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向一“钉子户”提起公益诉讼的尝试,暂时“搁浅”。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改革试点方案,浙江不在此轮试点的13个省市之列。


  不过,这起外界眼中的“国内首例地铁拆迁公益诉讼案”,经媒体报道后,“是否应将拆迁纠纷列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公益诉讼范围如何厘清”等问题已引起法学界讨论。


  案件与宁波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有关。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该工程仅剩一家拆迁户因不满意政府赔偿方案,而拒绝拆迁,导致轨道交通无法合龙。“轨道交通是民生工程,是公共利益,而他提出这样不合理的要求,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李钟说。


  李钟表示,今年5月5日,中央再次提出大力支持和探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这个精神下,结合宁波轨道交通一号线遇到的困难,我们希望提起公益诉讼”。


  5月7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天后,北仑区人民法院反馈称,公益诉讼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放弃起诉。


  虽然此次尝试暂时“搁浅”,但法学界的讨论没有停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并非公益诉讼的典型情形,法院不受理或案件“夭折”可能也是必然。


  记者注意到,事发两个月后公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也限定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列举的3项行为,并不包括拆迁纠纷。


  在李钟看来,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中提及了一个“等”字,就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公益诉讼的核心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那这个‘等’应该可以涵盖轨道交通这样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他说,民生工程属于社会基础性投入,可以让全体公民获得收益,跟房地产开发不一样。


  长期代理拆迁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则认为,公权力机关要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法律没有授予你这种权力,你就不可以这样做”。


  马怀德还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拆迁户不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政府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渠道是畅通的,用不着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去解决问题。”


  对此,李钟认为,检察院在拆迁案件中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政府、‘钉子户’是对立的双方,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其实是超脱于双方之外的、代表公众和社会的一股力量。”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行了这么多年,路子虽然合法,但是积累的矛盾问题很多。我觉得,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个新的法律路径,提供多一种的解决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另一名行政法学者表示,应该经过特别仔细的考量、研究、评估,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证明“钉子户”侵害了公共利益。


  在朱孝顶看来,拆迁纠纷是否应列入公益诉讼范围,讨论的前提是政府征收行为必须合法,比如,相关工程有没有经过发改委立项,有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等。“如果征收不合法,检察院就不应针对拆迁户提起公益诉讼,而是应该追究国土局、规划局、街道办、镇政府等部门滥用职权的责任。”他说,“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认为影响交通建设的人就是‘敌人’,其行为就是违法的,这种思维是不对的。”


  本报北京7月9日电


(原标题:宁波一检察院诉“钉子户”损害公共利益案搁浅)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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