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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5/31 19:03:30 Edit(编辑)
广东-领导私下干预案件 主审法官可不理会

广东-领导私下干预案件 主审法官可不理会

广东:领导私下干预案件 主审法官可不理会|干预司法_新闻资讯

  法院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记者昨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下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深圳、佛山、茂名、汕头法院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法院,实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这也是我国首家省级法院在全省试点法院推行该制度。


  案子怎么判 主审法官说了算


  广东省某基层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按照以往惯例,法官审理案件会报庭长、副庭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会直接报主管副院长审批。“这样做的初衷是年轻的法官的案件审判经验不足,很可能造成对案件把握不准确,案件出现瑕疵”。


  “这种做法的缺点也很明显”,该法官坦言,案件审批制易造成院长、庭长权力过于集中,如果操守有问题,很可能形成案件“一言堂”,甚至出现错案。此外,如果出现错案,由于是领导审批的案件,无法追究责任。


  此次广东省推行审判责任制改革,主要目的就是改变这一尴尬现状。在该项改革中,法院将打破以往的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方式,转变为主审法官负责制,即主审法官带领各自的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独立审判,并对案件裁判负全责。


  “清单”明确法院领导“可为”和“不可为”


  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后,法院及院长、庭长又如何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试点方案对此专门制定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对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庭长行使这两项权力的内容进行明确,“负面清单”则强调,法院集中行使审判管理权和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最大好处是,在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后,通过“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可以让院长、庭长了解哪些工作他们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如根据“权力清单”,院长、庭长对他们认为主审法官把握不准的案件有一定的建议权,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但是建议权并不是决定权,这一方面会促进主审法官对案件有更细致的把握,又不会造成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


  如果院长、庭长违反“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如何处理?该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院长、庭长违反“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将依据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惩戒措施来追究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试点后,广东省高院将根据试点情况对“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进行细化,并在全省法院推广。


  ■ 解读



  专家:两个“清单”破解监督难题


  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认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由此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肩负着这个责任,是重中之重。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弱化了院长、庭长对案件的主导权,强化了主审法官的主体责任,这个趋势是正确的。但是,法学界也有一种声音,随着主审法官权力的加强,如何实现对他们的监督,保证案件的质量,也是目前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程雷称,从广东的做法看,设立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院长和庭长都是法院最资深的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通过“清单”他们可以对案件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不是决定性的监督,只是建议性的监督,这可以让主审法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有更全面的判断。


  同时,在以往行政化管理方式下,院长、庭长拥有对案件决定权,在司法改革后,如何约束院长、庭长的权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是现实问题。“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院长和庭长一方面保证了主审法官的决定权,又对院长、庭长的权力有效约束。


  程雷表示,广东的做法可以在全国的司法改革试点法院中进行推广。不过,广东应该在试点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研判后对该制度再细化,保证该制度更有可操作性。


  ■ 对话



  “领导私下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可不理会”


  新京报:广东是全国第一个推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省份,初衷是什么?


  金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广东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第一批试点省份,我们认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应放在本轮改革的首位。从以往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管理模式过渡到主审法官负责制,如何保证案件的质量就一个现实问题。制定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基于上述问题考虑的。


  新京报:如果按照“权力清单”,就是院长、庭长对案件只有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


  金军:是的。本轮改革的思路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对案件具有决定权,案件也不再需要院庭长审批。这种改革思路更符合司法规律。但是问题随之而来。我们的主审法官虽然都是具有丰富审案经验的法官,但在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有时候也会出现拿不准的问题。这时,在向庭长汇报后,庭长可以召集其他相关领域的主审法官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庭长和其他主审法官可以在会议中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给该案的主审法官参考,他们只有建议权,最终的决定权还是主审法官自己。这就解决了主审法官可能把握不准的问题。


  新京报:这样会不会影响院长、庭长的权力和权威?


  金军:这个不会。因为改革后实际上院长和庭长对于案件管理的压力会小一些,他们本身都是资深法官,除了行政事务外,他们会带领各自的审判团队亲自去审案。对于主审法官的案件,他们可以进行指导,但是决定权还是在主审法官那里。


  新京报:如果遇到院长、庭长私下干预案件的情况如何处理?


  金军:制度设计时,我们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负面清单”已经对这方面明确提出,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如果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如果院长、庭长有私下干预案件的行为,主审法官可以不予理会,因为案件的责任人是主审法官,一旦有私下勾兑的行为导致案件判错了,主审法官要负全责。另外,发现院长、庭长违规干预案件,一经查实,也会被严肃追责。


  “权力清单”



  法院院长 庭长都有哪些权力


  审判管理权


  院长:领导全院的整体审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主管副院长: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院长授权对案件审理中的回避、保全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根据院长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庭长:调整极个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处理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活动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召集并主持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中级以上法院的庭长负责组织本厅专业领域内的对下业务调研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制度建设。


  审判监督权


  院长: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


  主管副院长:对庭长报来审阅的案件,认为不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提出书面参考意见,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一次仍不能形成决议或者仍持不同意见的,根据院长授权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主管审判庭审理的重大督办案件进行效率督促。


  庭长:对合议庭报来的案件进行审阅,可以提出书面参考意见,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集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讨论,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经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等讨论后,合议庭复议一次仍不能形成决议或者仍持不同意见的案件,报主管副院长审阅;对本庭法官承办个案的办案效率进行督促;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审核把关,或者授权审判长审核把关。


  “负面清单”



  对法院院长 庭长做了哪些限制


  ●各级法院可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协助院长、庭长处理行政事务,要防止行政管理权与审判管理权相混淆,妨碍审判权的运行;法院集中行使审判管理权和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院长、庭长不得对规定以外的个案进行监督、过问;院长、庭长通过建议合议庭复议和提交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等方式,对规定范围内的审判事项进行监督,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


  本报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广东报道


(原标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 须书面留痕)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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