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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4/29 7:04:13 Edit(编辑)
原办案单位-书记员代聂树斌签名系为防伤害事件-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书记员代聂树斌签名系为防伤害事件-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书记员代聂树斌签名系为防伤害事件|刑讯逼供|聂树斌_新闻资讯

  新京报讯 (记者卢美慧)昨日下午,山东高院就复查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法学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参加了听证。山东高院官微对听证会进行了文图直播。


  听证人员填写了不记名意见表并投放意见箱。昨日23时45分,审判长宣布听证会闭会。


  山东高院表示,为避免先入为主,聂树斌案原办案人员不出席听证会。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原办案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声称,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案卷中聂的签名多处系伪造等问题。河北公检法机关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回应,表示无证据证明聂曾遭刑讯逼供,行刑时间无误;至于签名涉嫌伪造,系书记员工作疏忽。


  焦点


  律师:25.8℃跪雪地里被枪决?


  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表明,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侦查阶段聂曾遭刑讯逼供,案卷中聂签名多处伪造等问题。


  聂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


  案卷显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日期为1995年4月27日,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气象资料,当天的气温为25.8摄氏度;但执行枪决的照片显示,聂树斌当时身着羽绒服跪在雪地中,现场人员也均着冬衣。气象资料显示,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间,只在1月13日至2月16日有过两次降雪。


  此外,案卷中还有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签署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经过山东高院聂案合议庭鉴定,证明上诉状签名是聂树斌本人所签。


  结合以上两点,李树亭认为,聂树斌实际行刑日期是1996年1月13日以后,不会是案卷显示的1995年4月27日。


  狱友证明聂曾被刑讯逼供


  听证会上,李树亭还递交了曾与聂树斌同监室的狱友纪某某的证言。纪某某目前在保定监狱服刑,他先于聂树斌进入看守所。据其回忆,聂树斌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由于两人年纪相仿,因此经常聊天谈心。二人交流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情。纪某某称,聂树斌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此外,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讲述,一审期间聂会见律师时一直哭,律师问其第一次为何不承认强奸杀人时,聂未吭声,问他第二次为什么承认了,聂说:“打哩”。


  现场办案笔录地名“穿越”


  听证会之前,李树亭和陈光武在查阅卷宗后发现,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其中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在律师提出鉴定申请之前,山东高院已就案卷中所有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签名进行鉴定,确认签名为伪造。


  此外,一份签署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根据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资料,2001年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李树亭认为,这份现场笔录形成于2001年后,系造假。


  对王书金案采用双重标准


  李树亭认为,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公安机关在未掌握任何犯罪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仅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嫌疑人并抓获。


  李树亭称,聂树斌案既无直接人证、也无直接物证,两审判决仅依靠聂树斌的口供作出;而聂的供述无论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工具等都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关于王书金案,李树亭认为,王书金供述西郊玉米地案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源影响,是主动认罪。根据他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受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别是对案发现场遗落的被害人钥匙这一隐蔽性细节的供述,更多指向此案为王书金所为。


  李树亭认为,河北各级法院在审理王书金案中,对王书金多次供述的西郊玉米地案不予确认,在犯罪事实及证据认定上采用了双重标准。


  河北:行刑工作人员是春秋装


  由于聂案同王案存在种种关联,听证会上,河北方面代表播放视频,对聂、王供述作案节点与案件证据情况进行比对。河北方面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命案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河北方面据此认定,聂案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河北代表同时也表示,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存在一些瑕疵问题。


  确系1995年4月27日被枪决


  法院代表称,经核对,1995年4月27日执行了多名罪犯。由于提押、执行时间紧张,笔录都是由书记员提前写好再填充,由于书记员疏忽,聂案没有填写。这是明显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与证据。


  该代表结合行刑照片称,执行枪决的地点为石家庄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河有沙地,沙地旁有小植物,不可能像代理律师说的下雪。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并非冬装,因此不可能是雪地。


  至于落款为5月13日的上诉状,该代表认为是明显笔误,法院在二审时已注意到该问题,经笔迹鉴定,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不存在死刑后出现上诉状造假问题。


  警方:未发现有刑讯逼供


  关于律师提出“案发后随便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青年都可能被怀疑”的疑问,河北警方代表称,聂树斌的样貌特征及骑蓝色山地车的情节与前期摸排情况相符,且在排查期间,聂“神色慌张,并说’我没有事,我没有杀人’”,聂的反常举止引发警方警觉,遂将其带走审查。


  关于9月23日至9月28日讯问笔录缺失,警方代表认为,这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审讯问题。针对刑讯逼供的怀疑,代表认为,由于多个部门参与审讯,在机制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对于路名变更,该代表出具当地某工厂工商资料及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案发时已有“新华西路”的称呼,不存在造假问题。


  检方:聂与狱友未处一室


  河北检方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河北检察机关认定,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至于律师提出的纪某某的证言,检方调查发现,纪某某当时被羁押在105室,而聂一直在102室,两人不可能挨着睡并经常聊天。检方代表表示,纪某某除犯诈骗罪被判处15年以外,出狱后又连续作案多起,属于诈骗惯犯。


  检察机关由此认定,纪某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不符,其所述内容不实。


  法院:代签为防伤害事件


  河北法院代表否认对聂案、王案“双重证据标准”。在审理王案时,法院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王书金的供述未予采纳。


  法院代表承认聂案办案程序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瑕疵,并证实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所签,而是由书记员代签。


  代表解释,当时曾出现几起被告人在签字时用笔刺伤书记员、撕毁提讯笔录或自伤、自残事件,考虑到死刑犯的危险性,才出现了由书记员代签的情况。上述代签文书都有聂的手印确认,可证实聂收到了相关文书。


  至于“装订页码有涂改”,此为办案人员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实更改,在当时属正常。至于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未装入正卷,此为工作疏忽,不影响案件认定,更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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