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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4/6/24 7:28:22 Edit(编辑)
最高法拟开速裁试点 醉驾等案件将不公开审理-醉驾不公开审理

最高法拟开速裁试点 醉驾等案件将不公开审理-醉驾不公开审理

最高法拟开速裁试点 醉驾等案件将不公开审理|醉驾不公开审理|速裁试点_新闻资讯

  随着“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增长,占据了法院大量审判资源。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两高申请在北京、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将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上再行简化,审判时间比简易程序规定的20天还短。根据决定草案,轻微刑事案件还可“不公开审理”,引起公众普遍关注。


  速裁试点为何选择这18个城市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拟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决定草案中“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的案件”这一表述中的“等”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讨论热烈。有的委员认为应当把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列举清楚,否则就把“等”字去掉,因为“等”字扩大了速裁案件范围。有的委员则认为“等”字可以用,因为符合条件的案件类型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统一速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试点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和西安是因为这18个城市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


  如何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决定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将简化———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诉讼效率提高了,如何兼顾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根据决定草案规定,“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一程序将予以保留。据了解,在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上,也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速裁案件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草案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本来应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羁押时间长的话,法官可能会‘实报实销’,关多长判多长,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裁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更有利于实现轻罪轻刑,罪责刑相适应。”陈卫东说。


  刘振伟委员赞成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但也表示了担心。他说,如果开始试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扩大了,应当出台具体的约束制度和办法。要对法官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等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被告人自愿认罪”也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徐显明委员强调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一定要“真实”“自愿”,同时还要考虑到对被告人非自愿认罪的救济渠道。


  在被告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间取舍


  草案规定,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引起普遍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网络上曝光了很多“醉驾”案件,不少当事人是“富二代”“官二代”或者明星人物。有公众质疑,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不公开审理,缺少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会不会导致法院在裁判上对他们偏袒?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这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徐显明委员说,刑事司法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现在更强调“阳光司法”。因此,增加“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就必须要设定一定的条件,严格限定法官准许“不公开审理”。


  有关专家认为,“不公开审理”要同时具备“被告人申请”“控辩双方无异议”“法院院长批准”等多个要件,不会被滥用。即使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案件的判决书也应公开,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


  刑案速裁未超出现行“简易程序”


  昨天,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比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此次的刑案速裁决定并无太大突破。


  洪道德认为,刑事案件的速裁必须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否则审判时间根本降不下来,如果公安侦查期限较长,检察院审查期限也较长,只靠法院一家是节省不了多长时间的。


  洪道德建议速裁程序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公安侦查时发现可能量刑一年以下的,即可以加快速度,从而使一起轻微的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这才是真正的速裁。


  新华社 南都记者王殿学 刘佳 李亚坤 实习生 王俊伟


  三种刑案裁决程序比较


  1、普通程序


  适用范围:


  一般公诉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者量刑较重)


  庭审程序:


  法院应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开庭时所有程序都应完成,包括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等,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结束时,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理期限:


  法院在受理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2、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简易程序


  庭审程序:


  可能量刑三年以下,可以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可能量刑三年以上必须组成合议庭审判。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审理期限:


  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速裁程序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量刑在一年以下的被告人。


  庭审程序:


  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


  审理期限:


  相对于简易审理,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2014年06月24日06:33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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