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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v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4/1/20 7:50:24 Edit(编辑)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公布-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公布-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公布|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庭审实录_新闻资讯

  中新网1月20日电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微博]”消息,北大、梦桃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今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起诉事实理由时表示,2012年8月21日上午9点19分,被告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截止2012年8月24日保全证据公证时,该侵权内容己被转发69601条,评论17812条。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还指出,被告又在同一天的21点22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又发表了如下内容:“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拿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拿洗脚按摩当成必需节目。”截止2012年8月24日保全证据公证时,该侵权内容己被转发10121次,评论1566次。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系在海内外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百年学府,被告以侮辱、诽谤方式公然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一经出现,就立即引发了国内外媒体和公众持续的高度关注和大量评论,其中不乏盲从被告之举,事件持续发酵。原告社会形象己因此遭受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提出3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的名誉权停止侵害,立即在其微博中删除侵权文字;2、请求判令被告以公开、书面形式在其微博中、在其侵害原告名誉权影响所及的相应媒体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给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范围为搜狐、网易、新浪、人民网四大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包括北京媒体五家: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全国媒体包括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请求判令在上述媒体以书面公开方式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梦桃源公司指出被告侵权的14个点,其中包括,被告2012年8月21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 “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


  梦桃源公司进一步指出,被告2012年8月22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 “我等待你对梦桃源直隶会馆大膳鲂等等吃喝玩乐淫荡的报告。如果没有北大院长主任教师跟所有服务员没有诱奸钱色交易淫荡的事件,你把报告给国人公布”。 “北大书记校长如果不停止这些吃喝玩乐色的豪华场所,那世界一流的学术是毫无希望的。另外,奸淫是指乱搞性交,诱奸,色钱交易,色权交易等等,不要只想到强奸。奸淫泛指通奸”。


  梦桃源公司提出5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删除侵犯我公司的文字,具体文字内容见我方提交的证据;2、请求判令被告连续三天在搜狐网、新浪网、网易、人民网、腾讯网、雅虎网的首页上刊登道歉内容,并在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上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三次,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发布赔礼道歉内容;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方维护权利支出费用23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原告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全部驳回,首先原告是不适格的主体。被告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问题。即使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北大与少数教授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北大是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共事业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被告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没有侮辱诽谤。被告的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失,没有给北大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的降低。被告的言论属于批评监督的范畴,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指出,原告梦桃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全部驳回,侵权要件不完备,梦桃源不是被告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被告的言论中提到了原告梦桃源仅仅涉及个别服务员,其二,被告的言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是侵权人必要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的言论主要是通过言论监督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等高校周边企业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梦桃源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的事实。梦桃源公司也没有能证明其损失的事实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梦桃源公司所诉的名誉侵权不构成,应该驳回。


  合议庭结合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意见就两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整理,提出了6个双方的争议焦点,分别是: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它损害后果?5、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力的范畴?


  北京大学出示证据,分别是:


  证据1、2012京国信经内证字第265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捏造事实,散步虚假言论。提请法庭着重注意该证据13页,是邹恒甫实名认证微博首页,8月21日9:19分微博,该证据第72页,其他内容是评论和转载,证明被告捏造事实,转载量大,北大名誉受到损害。


  证据2、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0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捏造事实,散步虚假言论。该证据第77页显示8月21日21点22分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段话后半句直接将该事扩大到全国高校,证明被告在其新浪认证微博发布言论侵害北大名誉权。


  证据3、 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10号公证书,是被告8月21日21点22分的微博,我们进行公证当时即8月24日下午有4294条都是网友的评论。所有的评论中没有一条是支持北大的,都是认为是事实。


  证据4、2711号公证书,是起诉书中的被告的第一条微博的言论,我们进行证据保全时网友评论有19020条,其中只有6条表示中立,认为应该进行调查,没有一条是支持北大的。证明被告的微博对北大产生了恶劣影响。


  证据5、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12号公证书,是腾讯网对此事做的专题,第2165期,内容是“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证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证据6、 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12号公证书,是被告将北大纪委的邮箱发布到微博上,证明被告是蓄意诽谤。


  证据7、 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4号公证书,证明有很多人藉由此事,从第7页开始一名网友支持被告的一些言论。证明网友借用邹恒甫微博抨击北大。


  证据8、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5号公证书,证明网友借着被告事情对原告进行诽谤,被告的言论产生恶劣的影响。


  证据9、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6公证书,证明网友借着被告事情对原告进行诽谤。


  证据10、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2号公证书,是搜狐微博转发一些网友的言论。证明网友借此事中伤北大,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证据11、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1号公证书。我方证据3-11均证明被告的微博言论对北大的影响。


  梦桃源公司出示证据,分别是:


  证据1、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90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行为在14个点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证据2、发票两张,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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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64)
2014年01月20日14:59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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