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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v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4/1/20 7:50:15 Edit(编辑)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公布(2)-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公布(2)-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公布(2)|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庭审实录_新闻资讯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北大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表示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被告发表的批评少数北大教授言论的公证书,与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我们对上述证据涉及的由被告发表的微博言论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并未就这些言论针对北大提出证据。现有的证据并不是针对北大的,而是针对北大的少数教授的。网友的评论针对北大,不等于被告的言论针对北大。如果认为网友的评论损害了北大的名誉权,应该起诉相关的网友。北大举证证明的对象不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意在证明被告捏造事实散布虚假言论侵犯了北大的名誉权,但是北大并没有对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即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有主观恶意,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对梦桃源公司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双方对上述证据涉及的言论是被告发表的无异议,被告始终认可这一事实,但是原告没有对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有主观恶意,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发票是其进行诉讼的必要的支出,不是我方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被告作为消费者对原告的个别服务员和卫生问题提出批评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名誉权。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邹恒甫方出示证据,分别是:


  证据1、邹恒甫新浪微博关于批评言论的调整,证明被告已经就言论作出调整,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证据2、邹恒甫接受媒体采访更正批评措辞,证明被告已经通过媒体阐述批评言论的目的,并就夸大言辞作出解释。涉及的内容是:第二页“被告称我成为北大教授……我说话向来喜欢夸大,这是我的一贯作风”。第三页“只查梦桃源是舍大取小……我要谈的是整个中国的教育问题”、“我笼统的写北大教授……确实存在少数教授院长淫乱的事实,我没有说假话,我一向是说真话的”。


  证据3、新闻媒体已经公开的北大教授涉及不良作风的案件,证明被告言辞所及北大少数教授腐化问题是真实的。第一页记载了北大教授指控初中情人敲诈,北大已经对该人进行了处理,北大校方称我校将不断提高师德建设,提高师德水平,欢迎社会监督。另外内容还记载了北大教授称“不想女儿被潜规则就别在国内读博”。


  证据4、新闻报道关于北大知名校友兼职教授的不良作风问题的内容,证明被告言辞所及北大少数教授腐化问题是真实的。第三、四页中记载了“王某违规发放贷款,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该人是北大的博士生导师。


  补充证据1、中央财经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来自中央财经大学官网。


  补充证据2、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师资团队与中国高等研究院成员简介,证明被告在国内有明确的地址,法律文书不存在送达障碍。


  补充证据3、被告微博言论公证文书,即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2651、2709号,证明原告片面对待被告的批评言论。2709号公证书第32页最上面一段,证明是对目前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的进行批评。第39页证明财政分权往往对经济增长带来副作用,证明原告用该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名誉权与本案无关,而且证明邹恒甫关心的问题很多。2651号公证书第36页证明被告对当今高等教育担心,非常忧虑。我只提交2709号公证书、2651号公证书。


  补充证据4、被告著作《最后的狂人-我就是邹恒甫》。证明原告舍大取小片面理解了被告的言论。具体体现在目录中第二章的三个章节。该书第41页第二章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从第41页到100页讲明被告挑战现行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挑战不务正业的学术界。证明被告不仅关心北大,还关心高等教育。被告关心的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北大个别老师的问题,本案中北大只是抓住了被告的片面言论起诉被告。此案发生之后,被告收到了很多举报北大的相关材料,被告的陈述没有捏造。


  双方出示证据之后,进入法庭询问,实录如下: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主张侵害你方名誉权的言论有哪些?除了在举证阶段指出的言论外,是否还有其他言论?


  北大:没有了。


  梦桃源:没有了。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主张是被告发表了这些言论?以何种方式发表了这些言论?


  北大:被告当庭也认可了,涉案微博确系被告所发。


  梦桃源:发的微博帐户是经过新浪认证的,因为有加“V”,被告也认可了是其所发。


  审判长:被告,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是否为本案邹恒甫的实名认证微博?该微博言论是否为邹恒甫本人所发布?


  被告:是实名认证的,该微博是被告本人所发的。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认为被告的言论具有侮辱及诽谤性质,具体有何表现?


  北大:被告的涉案行为是违法的,客观上损害了北大的名誉,对我们实施了侮辱诽谤,并被第三人所知悉。这是民法通则第101条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发布的微博显然属于羞辱的性质,使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受到了羞辱,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诽谤是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公开发布的第二条微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是北大,但经过前后微博的文意及对特定环境的描写,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侵权,被告在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一看微博的内容就可以知道指的是谁,已经构成了对北大的诽谤。


  梦桃源:被告在2012年8月21日、22日、30日和9月1日分别发表了微博,用14段内容来侮辱我公司的人格。被告在上述微博中列举了我公司的7个不当之处:包括女员工被他人奸淫,用肉体换取定餐,我公司漠视员工权利,对淫乱采取放任的态度,发票要开多少就开多少,我公司的存在是后门关系,我公司败坏了北大的气氛,我公司卫生环境脏,被告的行为是属于以不实之词毁人,同时兼有发泄私愤的意思,具有侮辱的性质也具有诽谤的性质。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认为该微博言论是指称北京大学或代表北京大学的一群或一类人及梦桃源公司或代表梦桃源公司的一群或一类人?


  北大: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的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告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在第一条微博的最后一句话“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是直接的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其单独直接指出北大。被告第二条微博刚才已经指出,不再赘述。


  梦桃源:被告言论中涉及梦桃源的言论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提到梦桃源,这直接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还有一部分是说梦桃源的女服务员,暗示女服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好象是我公司指示的,所以上述言论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审判长:被告,当时发表本案中涉及的一系列微博是指向哪些主体?


  被告:指向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的部分员工及梦桃源的环境。同时从消费者的角度对梦桃源公司的服务提出了评论。


  审判长:被告发表微博言论的原由是什么?


  被告:出于对高等教育的担忧,对师风学风的关心。


  审判长:为什么在本案的时间发表言论?


  被告:没有特殊的原因,被告一直很关心这些问题,刚好这个时间发布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去过梦桃源餐厅?


  被告:去过20多次。


  审判长:被告在微博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还是有所考证?


  被告:是被告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审判长:有无相应的证据?


  被告:有,但是不提供。


  审判长:被告对梦桃源随意开发票的内容是否有证据?


  被告:我们不准备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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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64)
2014年01月20日14:59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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