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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毒驾入刑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李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4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期5天半,8月29日闭幕。今天,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九三审稿)。
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增加关于毒驾的规定。他表示,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应作出处罚。理由是:第一,近几年,吸毒类犯罪呈高发态势,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毒驾极易引发交通肇事等严重后果,面临着危害大却处罚轻的窘境,毒驾未入刑,等于主观上放任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第二,“毒驾入刑”有相应的法律基础。《道路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第三,“毒驾”入刑条件已具备,“毒驾”特征及用刑法评价的尺度和标准,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本身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因此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理应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纳入刑法管辖体系。page
作者:李婧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UN652) 2015-08-25 21:22:5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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