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魏新洪与徐才厚享受同等待遇:监视居住
7月29日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河南省检察院对该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实施监视居住。“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在魏新洪之前被查的官员中,徐.才.厚也曾被监视居住。
跟十八大以来被查的官员相比,沁阳市(为县级市)委书记魏新洪有些特殊。
据报道,7月29日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河南省检察院对该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实施监视居住。魏新洪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万元。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在魏新洪之前被查的官员,绝大多数都是采用相同程序: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
同样因涉嫌受贿被调查的魏新洪,则因是“监视居住”,并没有被关入看守所等监所,而是在居所内。魏新洪特殊在哪里?为何对其采用的是监视居住,而非逮捕?
为啥魏新洪不逮捕?
徐.才.厚也曾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对“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说, “现实情况是有些案件采取监视居住要比逮捕、羁押在监所内,更有利于案件侦破”。
按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需侦查部门审批”。有媒体报道称,有的地方规定凡是贪污贿赂案件,都不允许会见律师。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公开报道显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魏新洪不是第一个。
去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机关就查办徐.才.厚案答记者问,回答“在查办案件中,怎样保障犯罪嫌疑人徐.才.厚的诉讼权利?”这个问题时,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军事检察院依法对徐.才.厚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5类人可监视居住
魏新洪算是哪一种?
其实,“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交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对“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说,跟逮捕相比,监视居住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个是羁押在监所内,一个是在居所内。
为什么有的人要逮捕,有的人就能在家里“被监视”?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按照军事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徐.才.厚于2013年2月确诊患膀胱癌,已经多个周期治疗。
根据法律规定,徐.才.厚应该属于上面说的第一种情况。
魏新洪属于哪一种呢?
魏新洪生于1965年,今年刚满50岁。7月13日,沁阳市召开五大班子联席会议,听取近两个月县级领导分包项目、联系企业的工作汇报。魏新洪还曾主持会议。公开报道也没有说魏新洪的身体有什么状况。
洪道德对“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说,“侦查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一种可有利于案件侦办的强制措施”。
因此,根据推测,魏新洪也有可能属于这两种情况: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被监视居住是啥感受?
见老婆孩子可能都要经过批准,电子眼盯守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包括两种: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洪道德告诉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这两种监视居住方式,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批准,都不得离开住处或者居所,更都不能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不过,住处监视居住一般都是在嫌疑人的家里、住宅内,所以嫌疑人仍能见到妻子儿女等原来就住在家里的家人。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嫌疑人会见家人也要经过批准。
此外,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也就是说,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2年最高检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洪道德判断,魏新洪的涉案金额达到了60万元,已构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加之对其宣布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河南省检察院,所以魏新洪可能被带离沁阳市,在郑州等地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未经批准不能会见家人。
不仅不能随意会客,被监视居住的人还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执行机关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方式,监督他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通信也会被监控。如果违反了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就会被逮捕。
(责任编辑:un657)
2015-08-01 19:01:35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