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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女处长为3家企业牟利受贿 终审获刑10年

Writer: qq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5/7/24 10:32:42 Browse times: 161 Comment times: 0

国土部女处长为3家企业牟利受贿 终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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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女处长为3家企业牟利受贿 终审获刑10年|受贿_新闻资讯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投资管理处原处长孙晓莉,一审被认定为三家企业牟利并受贿,获刑10年(本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孙晓莉收受卡地亚手表的证据不足,但量刑适当,终审判处孙晓莉有期徒刑10年。


  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孙晓莉于2008年至2011年间,在先后担任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投资管理处调研员、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让古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给予的卡地亚手表一块(购买价格为5.4万元)、1万欧元及5000美元。孙晓莉于2013年春节前,将收取的手表和5000美元退还杨某。2009年间,她为中地宝联(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给予的10万元。2012年间,她为黑河市热电厂谋取利益,收受该厂副厂长给予的5万元。


  西城法院认为,孙晓莉构成受贿罪。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贿行为;被羁押后能通过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随案移送的卡地亚手表等予以没收。


  宣判后,孙晓莉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案扣押手表与收受手表为同一块手表的情况下作出同一认定,进而认定其受贿手表价值5.4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并称认定其受贿1万欧元、10万元、5万元,都属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不应以在案扣押手表的价格认定为孙晓莉受贿的数额,故对孙晓莉的此上诉理由,酌予采纳。对于孙晓莉的其他上诉意见,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惟认定孙晓莉收受卡地亚手表证据不足,致受贿数额有误及对在案款物的处理不当,法院予以改判。


  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孙晓莉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的卡地亚手表不再没收,而是退回西城检察院。


(原标题:国土部原女处长终审获刑10年)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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