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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法实施后最高法首次审理“民告官”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Writer: qq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5/7/2 2:50:36 Browse times: 230 Comment times: 0

新诉讼法实施后最高法首次审理“民告官”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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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法实施后最高法首次审理“民告官”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法_新闻资讯

  南都讯 记者商西 实习生冯群星 “欠税”企业将税务局告上法庭,一直告到最高法院。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首个“民告官”案,原告、被告均来自广州,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査局副局长陈小湛出庭应诉。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新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最高法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这一“民告官”纷争可追溯到五年前。据媒体报道,2011年广州市地税局通报2010年度“十大税案”,点名批评“欠税钉子户”,其中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房产)名列偷税黑榜榜首,因“恶意压低价格转让不动产少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被查补税、费、金110 0多万元。


  而在这之前,德发房产已因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将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告上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先后作出行政判决,均驳回上诉。


  广州市地税局认为,德发房产违法事实清楚,拒缴需补缴营业税、堤围防护费等,却两次将意见书送回,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但德发房产认为广州市地税局认定事实不清,侵犯其合法权益,法院此前的判决偏袒被上诉人,请求最高法院撤销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退回已缴税费和滞纳金。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接受德发房产的再审申请。该案前日开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任审判长,未当庭宣判。


  庭审围绕如何认定纳入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等问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近年来,该制度已在全国推行,但各省差异较大。据通报,2014年江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86.10%,而青海省则为42 .7%。此外,山东、河北等省陆续出台规范意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群众与政府矛盾,促进行政机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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