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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上海检察院

Writer: aaa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4/12/13 10:44:58 Browse times: 176 Comment times: 0

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上海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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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上海检察院|反腐_新闻资讯

  新华网上海12月12日电(记者黄安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就上海市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军于1982年10月起担任上海徐汇区漕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1992年6月起先后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于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案发担任上海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


  在任职期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区副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承揽装修工程、筹建银行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以及个人被审计追责等事宜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象牙、金币、现金等价值合计191万余元的财物。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王军受贿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价值19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军在被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和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均已追缴等情节,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130万元、兔年生肖金币一枚、熊猫金币一套和两根象牙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原标题:上海市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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