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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代理人被抓后要求异地侦办 东阳警方未采纳

Writer: aaa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4/8/14 5:49:11 Browse times: 175 Comment times: 0

吴英代理人被抓后要求异地侦办 东阳警方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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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代理人被抓后要求异地侦办 东阳警方未采纳|吴英案_新闻资讯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 认为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分管东阳警方工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要求东阳警方回避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和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改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



  昨日,东阳警方答复蔺文财和吴永正的辩护律师王永杰和王常清,认为两位北京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根据,不予采纳。



  今日上午,两位律师分别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检察院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责令东阳市公安局撤销此案。



  提异议管辖要求东阳警方回避



  今日是蔺文财被东阳警方刑拘的第17天。



  7月23日,吴英的6处房产被拍卖。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遂于当日向媒体表示,吴英曾向上级纪监部门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陈军曾“向吴英要了十几万”。



  7月26日,东阳市政府官微表示,已确认:吴英案中,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7月30日,东阳市官方发布消息,吴永正、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等被刑拘。



  8月1日下午,蔺文财及吴英父亲的辩护律师王永杰和王常青向东阳市公安局发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东阳警方回避此案。



  王永杰指出,提出“异地侦查”,一是因陈军是东阳市副市长,正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而吴英的资产正是被东阳市公安局查封的。东阳市公安局与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回避。



  另外,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的代理人,身份相当于辩护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故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回避此案。



  东阳警方认为无需回避



  记者看到东阳警方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答复》书的落款日期是8月8日,东阳警方答复有两条:一是你二人提出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回避的第一个理由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二是蔺文财不符合辩护人的条件,因此无需由异地办案机关侦办。因此,俩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两个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最新进展要求检察院介入



  对于东阳警方的答复,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律师表示无法理解,今日上午,两位律师以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为由,向东阳市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并责令东阳市公安局撤销此案。



  申诉书中提出了五点理由:



  1、吴英申请陈军回避,并没有控告陈军,既然连“告”都谈不上,何来“诬告”之说?“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退一步讲,就算吴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陈军,也是行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权利,即使反映失实或错告,也不是犯罪。刑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如果经上级部门调查,即使吴英和蔺文财的反映失实,最多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本案应当异地侦查,东阳市公安局本应回避此案。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



  5、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其一直为吴英辩护,而东阳市公安局是吴英案的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规定,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当回避此案。



  据悉,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最多一起个人之间的名誉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是刑事犯罪。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因此要求检察院查明事实,依法给予蔺文财和吴永正公正处理。



  “正义不会缺席,它,已经在路上”两位北京律师表示。



  记者获悉,今日上午,申诉书已经寄出。



(原标题:蔺文财和吴永正律师提申诉书 要求金华检察院介入)



2014年08月14日10:49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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