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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泊保护条例12年后大修 拟设占湖保证金制

Writer: aaa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4/7/27 11:57:40 Browse times: 231 Comment times: 0

武汉湖泊保护条例12年后大修 拟设占湖保证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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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泊保护条例12年后大修 拟设占湖保证金制|湖泊保护_新闻资讯

  楚天金报讯 记者邬红波 实习生陈虹伊

  武汉市人大昨召开《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说明会,拟修订湖泊保护责任、占湖许可、生态修复等项内容。其中,拟设占湖保证金制,首次提出核定湖泊纳污总量,为湖泊划出水体纳污红线。

  据悉,该修订草案在提交人大常委会之前,已数易其稿,前后征求了三次意见,召开了5次座谈会,修改了12次。月底,修订草案将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湖一档方便公众监督 修改规划要召开听证会

  虽然在全国最早出台了湖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湖泊被“填占”、“污染”的问题在武汉市仍屡见不鲜。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由武汉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不仅如此,每个湖泊建立一个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份档案包括湖泊名称、面积、位置、调蓄能力等重要信息。这意味着,每个湖泊都将拥有一张法定“身份证”。“这样一来,湖泊有了详细的‘身份信息’,公众更便于监督。”武汉市水务局负责人介绍,不仅如此,水务部门还要建立湖泊保护状况白皮书制度,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的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规定,每个区都要编制湖泊保护规划,规划要包括每个湖泊的“三线一路”、湖泊水功能划分、水质保护目标、限制排污总量、截污和排污口控制等内容。

  水务局负责人透露,目前,武汉市正在编制现在有的166个湖泊的“三线一路”规划,预计年内完成。

  修订草案规定,湖泊保护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需编制和修改,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开听证会,是为了防止有些区政府变相、随意调整红线、蓝线。”水务局负责人说。

  解读:武汉市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表示,修订草案加入了大量“公众参与”条款,如编制和修改保护规划,要开听证会;湖泊保护状况白皮书要定期发布,让公众监督;所有占湖项目必须听证;还要求水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占一分湖须新挖一分湖 遏止重点项目侵占湖泊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除了军事,防汛抗旱,无其他替代方案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占用湖泊水域。

  上述三类项目确实要占湖的,必须经水务部门审查,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是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占用湖泊水域的行政许可决定要向社会公布。而且,经过批准占用湖泊水域的,应当等量等效还补占用的湖泊水域。简单地说,即填一分得重挖一分,用新增人工湖还湖于民。

  为防止施工单位不还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设立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标准,向水务部门交付保证金;按要求恢复原状的,水务部门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省市重点项目侵占湖泊。”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市湖泊局局长詹德昊在受访时表示,等量等效还湖,提高了占湖成本。以往,一些重点项目填湖,是为了节省成本,因为不需要拆迁。今后,填湖代价更高,可能要付出不止双倍的成本。

  保证金交多少才算合理?詹德昊称,保证金标准仍在讨论中。

  首次给湖泊核定“纳污总量” 现有的排污口限期关闭

  修订草案首次提出要依法为湖泊水域核定纳污能力,确定湖泊排污限制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湖泊纳污能力,或者湖泊水质不能达到水功能区要求时,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

  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限期关闭。

  解读:给湖泊核定“纳污总量”,是否涉嫌给湖泊排污“留口子”?这是否意味着,水务部门默认了湖泊可以纳污?一方面核定“纳污总量”,一方面要关闭排污口,两项条款是否“打架”?

  面对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疑问,水务局负责人表示,本条属于创设性调控,规定了湖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制度,是对国家和省相关条例的落实和细化。“同时,我们当前不得不承认的客观事实是,雨污分流并不彻底,污水随着雨水流入湖泊,造成对湖泊的污染,所以给湖泊设定‘纳污总量’红线。”该负责人透露,明年拟组织专家对每个湖泊的纳污总量进行测算。另据估计,中心城区大部分湖泊已超出了纳污总量。

  最高处罚额度提至50万 建立填湖“黑名单”制度

  12年间,湖泊条例对违法填湖行为的处罚过轻一直受质疑。按照2002年出台的条例,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处罚最高额度仅为5万元。修订草案规定,违法填占湖泊;或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水务部门还应当建立湖泊保护诚信档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几乎每场座谈会,每次征求意见都有人建议提高填湖的违法成本。”一直参与立法的市人大城环委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修订条例,不仅加大了罚款力度,还要求没收违法所得,且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姜伟琳认为,企业违法填湖现象较突出,“黑名单”制度应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限制贷款等。

  幕后

  “湖泊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被认为不具操作性而删除

  今年4月17日,武汉市法制网公示了《武汉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湖泊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然而,昨日提交人大的版本中,“湖泊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已被删除。武汉市法制办人士告诉记者,在征求各区和市直部门意见时,有人提出,该条款不具“操作性”,因此删除。

  昨日,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刘金萍在看完修订草案全文后直言:“草案仍缺乏铁的手腕。”

  有人大代表指出

  不得“投化肥”养殖存漏洞

  修订草案中有如下规定: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其他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的,不得围网、围栏、投施化肥养殖;组织搬迁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对湖泊有污染的规模化牲畜养殖场。

  昨日立法说明会上,有人大代表一眼就挑出了“漏洞”,他指出,应把“投施化肥”改成“投肥”,因为现在肥料主要是沼液和猪粪,对湖泊污染极大;同时把“规模化”去掉。“什么是‘规模化’?按规定,湖岸边就应该禁止养猪。”

  相关人士解释说:“此前在征求意见时,农业部门对此条款意见较大,湖里不能投肥养鱼,岸上不能养猪,影响农业养殖,所以才有上述改动。下一步修改时,将按人大代表意见来改。”

  有区长提出湖泊相关审批下放到区

  市长称此权力不能下放

  昨日立法说明会上,有人大代表担忧,区政府作为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会不会被开发商利益绑架?

  事实上,这种担忧不无道理。据有关人士透露,在此前召开的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上,有区长曾提出,湖泊的规划审批、占湖项目审批能否下放到区,便于工作?

  对此,市长唐良智当即回应“不行”,市政府负责湖泊规划的审批、占用湖泊许可的审批、协调以及考核,“这个权力还是不能下放”。

2014年07月26日11:42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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