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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冒领养老金将以诈骗公私财物罪入刑-冒领养老金

Writer: qq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4/6/6 8:54:40 Browse times: 260 Comment times: 0

黑龙江-冒领养老金将以诈骗公私财物罪入刑-冒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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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冒领养老金将以诈骗公私财物罪入刑|冒领养老金|入刑_新闻资讯

  人民网哈尔滨6月6日电(杨海全) 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违规行为,6月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后,再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就是违法,将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该省正开展清理冒领养老金行为,冒领养老金的将以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惩。

  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险运行的生命线。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职工群众获益颇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社会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针对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司法解释是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基金安全,促进社保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014年06月06日16:54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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