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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大原财务处长因挪用公款受贿获刑19年-北方民族大学-挪用公款

Writer: qq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4/6/6 8:46:05 Browse times: 219 Comment times: 0

北民大原财务处长因挪用公款受贿获刑19年-北方民族大学-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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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大原财务处长因挪用公款受贿获刑19年|北方民族大学|挪用公款|行贿受贿_新闻资讯

  □本报记者申东

  北方民族大学原财务处长沈学军及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原主任张秦宁、该行南梁分理处原员工孟健、余瑞卿挪用公款窝案,今天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秦宁有期徒刑15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对张秦宁执行有期徒刑1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学军有期徒刑14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决定对沈学军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孟健有期徒刑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余瑞卿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时任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南梁分理处主任的被告人张秦宁得知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生处的黄某准备赴河南、山东两地招生。为了完成南梁分理处的储蓄任务,张秦宁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西北二民院财务处处长的沈学军,并向沈学军提出在南梁分理处开设一个西北二民院的内部账户,把河南、山东的招生款存到该账户以完成分理处的储蓄任务,沈学军表示同意。2000年7月31日,在张秦宁的授意下,南梁分理处员工孟健开设了户名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账户,用于存放招生款。此后,张秦宁等人多次利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账户内的资金倒款、炒股、炒汇。

  2011年10月,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已经由西北二民院改名为北方民族大学的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时,发现该校一张金额为396.4738万元的定期存单自存入之日起无利息计入学校账户。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发现,学校400万元公款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去向不明,于是向检察机关报案。

  法院认定,张秦宁挪用公款744.5万元(包括不退还的394.5万元),沈学军挪用公款597万元(包括不退还的247万元),孟健、余瑞卿挪用公款247万元(均为退还)。张秦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沈学军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

  本报银川6月5日电

(原标题:北方民大一干部获刑)

2014年06月06日06:50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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