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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

Writer: 归海一刀 Article type: The daily news(新闻时事) Time: 2014/4/29 9:30:10 Browse times: 262 Comment times: 0

最高法: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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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_新闻资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其中包括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该《规定》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等报请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



  孙军工指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孙军工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应当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减刑假释裁定书将全部上网公布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今天公布的《规定》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表示,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



  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约。



  减刑假释一律立案后5日内公示



  《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据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5日。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解读新规与2012年司法解释有何区别?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表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公布,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实体性内容的解释。所以称为“实体性司法解释”。



  这次发布的《规定》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专门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公示、如何开庭以及如何书面审理、如何送达等具体程序性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程序性司法解释”。



  前面称之为“实体性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有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因为在那个时候,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还没有完全总结出来,只是做了部分规定。



  这次程序性司法解释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全面的规定。它也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那种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文/记者李洪鹏



(原标题:职务犯罪减刑假释须开庭)



2014年04月29日16:11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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