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凶再现 “死刑犯”杨明为什么能成功出狱|杨明|死刑犯|平反_新闻资讯
金句摘录
没有“真凶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无罪判决完全是因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执法当中特别是刑事执法当中的痛点,我认为是公安和检察院,包括法院当中存在很多分歧。第一个分歧痛点就是立案的标准问题;第二个方面就是证据,证据要求上,也会产生分歧。”
——谢军 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故 事
服刑20年后,“死刑犯”杨明被宣告无罪。2015年8月11日,他走出贵州省铜仁监狱做的第一件事是,双膝跪地,给83岁的母亲磕了三个响头。
与以往平反案件不同的是,杨明故意杀人案,没有“真凶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无罪判决完全是因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一切缘起于1995年初发生的一起命案:贵州天柱县城南路边的一个荷花塘的下水道口,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年轻女尸。
后经警方认定,死者为当地女子王红(化名),曾与其交往过的杨明,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起诉。1996年12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一审认定:杨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王红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红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杨某某恋爱。王红获悉他们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说清楚,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遂起杀人恶念,将王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红扼死,并将尸体运至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尸体于1995年2月18日经雨水冲出后被发现。经被害人亲属辨认,死者系王红。经法医鉴定,“王红系被他人扼颈致呼吸障碍而窒息死亡”。
但杨明一直不认罪,一直在申诉。他这么做了20年。
转机终于在2014年10月到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并于7个月后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中“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杨明”成为焦点。那么,杨明案有何“疑点”?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沾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明杀人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且包括杨某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仅凭杨某某证言认定杨明家一楼卡拉OK厅是案发“第一现场”,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不能佐证杨明在卡拉OK厅杀害王红。
此外,死者近亲属的证词称,案发当晚王红离家时说是杨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亲眼看到,不足以认定王红当晚是与杨明一起离家,且其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失踪的时间,不能证明王红死亡时间。
2015年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判定,“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红的结论。
那一天,杨明扔掉了监狱里的被褥和衣物,在宾馆洗了澡,换上家人带来的红色T恤。他与母亲还有女儿,坐在家人特意借来的红色轿车里,始终紧紧握着她们的手。
他想起自己曾暗自发过的誓:“要么死在牢里,要么清白出来。”
制度链接
此类冤错案的一再发生,归根结底,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证据标准的节节失守。
基于此,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发挥好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孟书记说
“平反冤假错案,要有错必纠。不能为了政法单位的颜面,放着明明是处理不当的案子不管。司法为民,判错了,我们就要改!”
——2016年1月孟建柱对话12名律师
责任编辑:张迪
文章关键词: 杨明 死刑犯 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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