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解决为官不为:领导干部受问责等该“下”则下
中新网海口5月6日消息,记者当天从海南省有关方面获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此后,海南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则“下”。
据了解,《细则》旨在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明确了领导干部需要“下”的六种渠道: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海南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省出台的《细则》,以中央于2015年7月19日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亦充分整合了海南省这些年来在探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记者注意到,对问责调整方面,《细则》明确规定,对受到问责处理,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处理的干部,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在具体情形上,《细则》规定了11种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任人唯亲、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其中,《细则》还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明确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状况恶化这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方面,《细则》列举了16种情形,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具体情形。在调整程序上,《细则》规定调整动议可以由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细则》还规定干部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现职,也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否启动调整程序,最后只能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此外,《细则》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方面,也作了细化。
(责任编辑:潘奕燃 UN657)
2016-05-06 18:09:23
澎湃